重要!安置残疾人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发表时间:2022-08-18 11:47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有些企业安置了部分残疾人,解决了他们的就业问题,那么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呢? 一、增值税优惠 (一)基本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基本规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计算加计扣除。也就是说,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方能享受。
三、土地使用税优惠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